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互负债务一方债权转让

互负债务一方债权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互负债务债权转让

就互负债务债权转让问题而言债权转让(或债权让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广义的债权转让,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债权人的现象。 即广义的债权转让既包括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狭义的债权转让,还包括诸如因继承、法人合并等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转让。

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转让均以真实存在的转让标的为前提,因此,明确债权转让的标的,理清债权转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尤为重要。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将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相混淆。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的含义大不相同,其法律规制更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