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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一般人都知道的,合同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如果合同的有效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合同就失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就消失了,大家可能知道合同有效期限,但是对于欠条可能就觉得永久有效,所以往往会忽略时间,最后过期了,钱拿不回来了的情况也数不胜数。那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呢?

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一、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2年11月29日 [2002]民监他字第1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黑监民监字第3号《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4年5月至6月双方对账时起计算。1995年6~8月份期间,双方曾协商通过抹账方式解决“尚欠余款”,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临江粮库就其债权直至1998年3月才诉至法院,其间两年零七个月,且据你院报告称,其未举出有关时效再行中断、中止的有效证据。据此,同意你院关于临江粮库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倾向性意见。

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一般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好归还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的,有些特殊的情况,时效是一年时间。如果说供方出现严重的健康损伤需要钱治疗的或者是买卖时出现商品的质量出现严重的问题的,再就是寄存人寄存的东西被毁损丢失的等这些情况,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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