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债务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破产债权债务/列表

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请问下破产债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经资料查找,均未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在破产法规定中含有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较长。法国民法规定的为30年、日本民法规定的为10年及20年、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为15年,2001年德国新修订的债法将普通诉讼时效缩短为3年,但是却规定了相当数量的长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债权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即使如日本法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消灭,但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一般不可能超过此时间段,也不会就此产生问题。然而,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仅为2年,期间较短,对债权人积极主动实现债权的要求较高。若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再一味要求,不利于破产程序中对于债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