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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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诈骗

民间借贷与诈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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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近几年,借贷型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在江浙沪等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盛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共接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借贷型案件10余件,此类案件往往涉案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处理不当易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从今年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借贷型诈骗的案件分析,有不少的借贷型诈骗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或事实存疑没有批准逮捕,有些案件不捕处理后被害人难以接受,多次上访。因此如何正确区分民间借贷和借贷型诈骗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2016年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几件借贷型诈骗的案件中,笔者选取了几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对把握和区分民间借贷和借贷型诈骗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