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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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民间借贷

通辽市民间借贷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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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民间借贷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通辽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一是民间借贷是指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是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对于诉讼执行程序。如果有欠款人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向法院提供申请财产保全,为判决生效后执行做好铺垫。对于借据、支付借款的记录收集保管好,因为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审查很紧。如存在虚假诉讼参与分配,逃避债务的情况较多,可在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查房产、查车辆、查存款、查证券等方式查封财产;另外,会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贷款等多种方式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