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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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债务债权承担

分公司和总公司债务债权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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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我国的法律有以下的规定: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承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因此,当分公司的资产无法承担债务时,由总公司承担剩余债务,总公司不可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