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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
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