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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要不要提供担保?

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在民间借贷中,不少当事人就在犹豫,究竟借款合同要不要提供担保,毕竟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就要在借款合同中作出相应的约定,也就会比较麻烦。下文中,小编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借款合同要不要提供担保?

一、 借款合同要不要提供担保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保证。在民间借贷中,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二、 债务人应如何提供担保

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4、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二)抵押、质押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

①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就民间借贷而言,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情况都会设定担保。如果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也就比较容易实现债权。一般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和抵押、质押。出借人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实现担保。至于借款合同要不要提供担保,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是否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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