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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认定标准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

民间借贷的利息认定标准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2、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

(1)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利息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

(3)提前清偿问题: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清偿借款,但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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