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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是什么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种权利即属于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多是有先后顺序。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先履行。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中,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买方不愿先交钱,怕卖方收钱不发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义务,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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