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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贷行为是不受保护的

哪些借贷行为是不受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明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或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或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是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产生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某些情况会对行为人处以收缴、罚款、拘留,严重的甚至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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