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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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夫妻离婚怎么办?

一、丈夫欠债夫妻离婚怎么办?

丈夫欠债夫妻离婚怎么办?

丈夫欠债夫妻离婚按照《民法典》对于丈夫所欠下的债务进行合理划分,《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但是,规定夫妻就债务清偿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呢?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书的既判效力不适用当的规定显然密不可分。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二、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怎么办?

1、发出申报债务公告

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2、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3、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4、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5、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6、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7、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在当代社会,很多人离婚还是基于经济方面的压力考虑的,经济方面出现问题是非常的难以生存下去的,甚至是一些人员离婚的时候还欠下了大笔的债务,此时如果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依旧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先有共同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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