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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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影响抵押

连带责任影响抵押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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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连带责任的时效


1、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连带责任的时效问题,担保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里有补充道: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此有不同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即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时效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