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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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抵押是二次抵押的意思吗?

一、顺位抵押是二次抵押的意思吗?

顺位抵押是二次抵押的意思吗?

顺位抵押贷款,俗称“二次抵押”,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二次抵押”开闸。房屋本身是不动产,并非货币,利用相关的金融贷款政策,盘活资产,有利于资产的优化。

贷款所需资料有办理房产余额抵押须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办理房产余额抵押不需经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但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同时,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权利人查询其名下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查询的应出具代理查询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2、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3、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4、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综上所述,所谓的顺位抵押,其实就是二次抵押,之所以会有二次抵押,就是因为已经用于抵押取得贷款的房产市场价值依然是大于它所取的贷款的价值,那它多出来的这一部分贷款价值为了有效盘活存量的资产,那么就可以再次进行抵押。这就是二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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