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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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人要怎么分配

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人要怎么分配
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3、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在同一债权上约定多个抵押人的,可以就设定抵押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没有先后顺序的,又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债务人可以选择任一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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