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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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有哪些

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在当下担保实践中十分常见。与其他担保方式比如保证、留置等区别,主要是基于保留担保物的所有权,只是进行债权担保而成立。那么,抵押担保是什么?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具体又是什么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

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有哪些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主要特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10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民法典》第4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

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抵押方式担保属于其中一种。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如下:

1、可以抵押的财产。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中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我国《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抵押作为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主要是通过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来实现债权的担保。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具体已经在目前的法律中有所规定,主要是禁止存在争议的财产或者土地所有权、以及被采取监管手段的财产进行担保等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黑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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