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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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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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是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受偿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16条规定:“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人受偿应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这是抵押权人同一般债权人相区别的一项实体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基本效力。


  什么是抵押权的担保范围的相关信息如上所述,抵押权是有一定的担保范围的。因为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我们需要及时的学习。在实际的生活中遇到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方面的问题的时候需要严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操作,以免因为程序不合法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