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列表

如何确认他人抵押合同诉讼主体

抵押合同是我国担保方式当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通过将财产抵押,可以防止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抵押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合理的实现。抵押合同是保障抵押权实现的另一种重要凭证,如果产生纠纷,就可以以此提起诉讼。那么,如何确认他人抵押合同诉讼主体?

如何确认他人抵押合同诉讼主体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实际出借人、实际借款人、受托行之间建立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因实际出借人知道涉案贷款系实际出借人委托受托行发生的事实,故实际出借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

2、因抵押法律关系为涉案委托贷款资金设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仅为居间代理,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也就是实际出借人,同时受托人明确表示实际出借人享有涉案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因此实际出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抵押人就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以上的内容来说,确认他人抵押合同诉讼主体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实际出借人是知道委托关系的,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委托贷款案件中,作为居间代理的受托人,那么代理行为实际归属于出借人,也就是说,债权人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抵押人主张受偿权的。

TAG标签:主体 抵押 合同 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