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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主要有以下区别:
1、概念上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实现流程上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的,则保证人对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一并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为第一顺序清偿人,保证人为第二顺序清偿人;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同一顺序清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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