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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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

一、定义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

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担保范围区别

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合同内容区别

1、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四、担保合同生效时间区别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五、担保方式区别

1、抵押担保

(1)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使用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质押担保

(1)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2)允许质押的权利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通过上述介绍您是否已经明确二者之间的详细区别了呢。简单总结来说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物品是不同的,抵押时需要用不动产,比如房子等,而质押时需要动产,比如股份等。您在选择担保或质保一定要注意查阅您的借贷情况属于上述哪种。除了抵押和质押外,我国的担保形式还有保证、定金、留置等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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