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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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撤销权

抵押撤销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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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抵押登记是否仍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顺序是根据登记部门登记的先后时间来确定的。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A银行于时间上而言自然晚于B银行的抵押登记。所以A银行不能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但是,你们如果有三方协议,即抵押人与A、B银行签订协议,约定B放弃第一顺位抵押权的,A银行始终保持第一顺位且始终优先于B银行受偿的。那么,此时三方意思表示真实,A银行可处于第一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