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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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如何认定

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如何认定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才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否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连带保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
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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