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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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担保典当业务到哪里办理?

一、拍卖担保典当业务到哪里办理?

拍卖担保典当业务到哪里办理?

拍卖担保典当业务到拍卖公司办理,拍卖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公物拍卖; 破产企业拍卖;金融信贷部门抵押及违约资产的拍卖;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品、赃物、无主货物的拍卖;经营权、使用权、冠名权的拍卖;艺术品拍卖;各种收藏、珍藏品的拍卖;单位或个人多余闲置物品的拍卖;其它国家政策允许流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拍卖。拍卖公司成立的条件: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责任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在司法实践中,拍卖担保典当义务是非常常见的,相关情况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业务类型和范围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在办理拍卖或者典当业务时存在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