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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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运输通用合同

化工产品运输通用合同

化工产品运输通用合同

托运人(甲方) : 承运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车牌号: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化工产品公路运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货物是指以溴素起运地点、到达地点和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甲方销售订单生成的提货单为准。 第二条 货物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 货物的承运日期以甲方销售订单生成的提货单的日期为准,乙方需在甲方销售订单下达之日起开始组织运输,乙方应在5小时内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仓库。 第三条 货物包装标准 产品按照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规定包装标准包装装运。 第四条 运输车辆、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保证运输车辆安全性能良好,符合甲方产品的运输要求。运输液体货物的罐车应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装运条件,清洗干净,不得有任何污物、杂物,并保证运输过程中外包装与货物完好无损。 第五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1.乙方凭甲方指定的提货凭证到甲方指定仓库(罐区)提货,在提货地点和到达地的装卸车由乙方负责。 2.乙方的承运责任期间由产品装上乙方委托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到达地交付收货人时止,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装卸载货物时的数量应与甲方提供的提货凭证保持一致,如乙方装卸载货物时的数量与甲方提货凭证数量不一致时,扣除合理的运输损耗和计量误差外,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杂费和结算方式 1.货物运价按照200元吨的运输费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 2.运输结算数量以乙方每次提货时提货单上的数量为准。 3.运输费用达十万元时结一次帐,乙方出具详细运输清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以承兑方式支付全部运输款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运输资质、信誉、运力进行考核、把关、监督,对乙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乙方运输甲方货物的资格。 2.化工产品委托乙方运输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抵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所需费用。 3.甲方对运输的化工产品应按照甲方生产企业标准进行包装,产品包装牢固,并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产品内不得夹带禁运物品。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承运工具、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 2.乙方要确保货物运输质量及安全,在合理期限内按时将货物送达收货方并由收货人签收。及时向甲方反馈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装车时,乙方必须仔细清点数量、型号与提货单是否相符,提货后出现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破损、交通意外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必须将承运的货物按时、完整、准确地送达甲方指定地目的地。在货物到达以后,乙方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4.乙方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联系到甲方之前应谨慎的保管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 5.乙方在化工产品承运期间内提供尽责的服务,由专人随时掌握货车行踪并向甲方提供运输进度信息,遇到突发事件马上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在货物发出当天将发运信息按照规定格式以电子版或传真形式传到甲方。 6.乙方运输过程中要确保货物安全,如有丢失、破损、雨淋或其它原因造成化工产品损失(不可抗拒力除外),乙方应按损失货物的市场价赔偿甲方损失,并且赔偿甲方支付的受损货物的包装费、运杂费和保险费。 7.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转委托 第三人。乙方转委托的,本运输合同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 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应按货物实际价值投保货物综合险,并将保险单位附本交甲方保留、确认。 9.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保证甲方的货物优先运输。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单方改变货物运输价格。 10.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目的地,不得弄虚作假,在没有得到甲方同意的前提下运输途中乙方不允许私自换车。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一方对于由于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另一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应保守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该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一旦本合同终止,该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另一方要求归还另一方,或予以自行销毁,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任何该等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双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将持续有效。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运输需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4.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 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委托人(甲方): 被委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