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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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运输合同标准范本

商品车运输合同标准范本

商品车运输合同标准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下列商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商品汽车承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交接车方式: 1.启运地: A. 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车 B. 送达乙方指定的装车地点 2.目的地: 按乙方指定的卸车地点接车 乙方应确保“安全、准时、快捷”的将商品车与必备随车工具备件及有关的资料按甲方指定的交、接车方式与甲方指定的交接人完成交接。如甲方有委托代理人,应在合同中注明其身份并委托授权书一并归入合同附件。 乙方不接受甲方或指派的代理人随车同行。 二.交接车查验:甲方向乙方交车(甲方待运的商品汽车)时,双方经办人员需按乘用车发运单逐项交、验。交接完毕后双方需在发运单上签字。交、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车辆损伤甲方有义务在车辆发运前告知乙方其托运车辆上的随车配件及数量并在发车单上填写清楚,未告知乙方,且未在发运单上填写的配件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免除责任。 乙方对甲方车辆进行接收检验时将不对被托运车辆及其配件性能进行检测,相应的在车辆交付甲方检验时乙方对车辆本身及配件运输前后所产生的性能变化和差异不负担任何责任。 如因甲方托运车辆存在生产上的缺陷或者其他缺陷及整车(配件)上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而造成在运输中车辆不能承受外界因素变化而带来该车辆及配件的损伤,损坏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代理人)在目的地交车时应以乘用车发运单记录为依据。甲方或者其代理人接车后应在乘用车发运单上签字(或盖章)。 交接验收后,乙方承运责任随之解除,承运车辆再出现的任何问题均无乙方责任。 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乙方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车辆,并保留对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单证交接: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效证件: 1、车辆行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与托运车辆随车携带。 2、在无法提供行驶证原件的情况下,须提供购车发票等符合国家法律并能证明托运车辆合法来源的单据及临时牌照正本。 3、车辆前后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悬挂车辆牌照;年检标识及车辆保险标识必须粘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 甲方须保证所提供给乙方的单据真实性,如在运输过程中因甲方提供材料单据虚假造成的车辆被扣等结果,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且甲方须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车辆有走私、套牌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有权扣留、举报该车辆。 四.赔偿:甲方或其指派的代理人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对车辆进行检验和接收。如在此过程中发现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伤或出险则甲方或其指派的代理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或其在当地的办事机构并协同乙方处理相关报险赔偿事宜。如甲方在发现车辆受损或出险后仍然签字接受车辆则乙方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其索赔权利。随车物品中严禁夹带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有毒物品及危险品和其他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药品等。根据保险条例,托运车辆上夹带的私人物品和贵重物品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我司概不负责。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甲方夹带危险物品或禁品,乙方有权终止运输,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国家相关部门和法律机关举报该车辆。 五.付款方式: 商品汽车在启运地,完成交接装车后,甲方向乙方以 现金汇款 方式,支付启运订金人民币 元 。商品汽车送到接车地点,经收车人签收后,甲方向乙方以 现金方式,支付余款人民币 元 。 六.交接车时间约定:乙方在启运地与甲方完成装车交接后,乙方将在天内到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完成交接。如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预定的时间抵达目的地完成交接,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处理。 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填写在《相关资料中》用于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与其联系方式和资料的真实性,并且有义务保证填写的联系方式畅通。 当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运抵目的地,乙方将会以电话和短信形式通知甲方接收车辆,甲方有义务在收到通知的24小时(广州、上海、北京、天津等地为48小时)内提取车辆,如甲方遇事不能按时提车,则须提前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可适当延期,因此产生的每天200元存车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通知甲方提取车辆24(广州、上海、北京、天津等地为48小时)小时后,视为承运合同完成,由于超期存放或甲方无法按时提取车辆所导致的车辆风险,免除乙方责任。承运单据所载明的车损及相关信息依然有效。 七.合同变更:在运输过程中,甲方若提出对运输交接到达地的修改,须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议确定后在合同上注明变更内容后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执行。且乙方对甲方单方面变更到达地而造成的车辆延期到达及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由此所产生的条件变更及费用变更须在合同上注明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尾款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八.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签字或签章)的传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正本合同之附件。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后终止。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协议的责任方可以免除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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