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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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人一线医师认定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一线医师认定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人一线医师认定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二、非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样的?

非事故医疗损害主要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因为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违背,所以依据法理应废除。在实践中,按该条例第4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依据该条例第4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疗诊治规定的行为,即使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但医疗机构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事故责任人如果被认定为一线医师,那么就需要有认定的合法依所在,对于此事故必须要发生在诊疗的过程中,而且必须要经过认定的技术人员,这样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在赔偿时医疗机构和医师都是需要依法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