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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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立案前置程序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纠纷立案前置程序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立案前置程序有哪些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立案前置程序有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通可以进行提请诉讼

1、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3、诉讼调解解决 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上诉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医院。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依据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

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比例,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过错参与度的依据使用。上诉人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上诉人医疗过程过错的分析,但对其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不予认可。因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参考的鉴定依据为病例,没有审查接诊治疗医师的执业资格,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医疗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单独接诊、诊断、治疗的无证行医过错,和不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执业的过错,遗漏过错事项,因此其过错参与度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比的依据使用。

第二,原审法院认定参与上诉人之子诊治的医生为执业医师某某和助理执业医师某某,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之子出现异常呼吸,上诉人两次到被上诉人处小儿科就诊,接诊医师、抢救医师仅为无执业医师资格、不能单独行医的助理医师某某。被上诉人处医师某某根本不在现场,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被上诉人病历中记载医师某某参与抢救患儿与事实不符。患儿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嘱中,出具医嘱的人为助理医师某某,就可以证明该事实,某某医师根本没有在诊疗现场,没有为患儿出具任何医嘱。

第三,被上诉人某某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一)被上诉人新生儿科为上诉人之子治疗的医师某某为无执业医师资格,其独自为原告之子接诊治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上诉人之子在被上诉人处诊疗期间,接诊、治疗的医师某某,经被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证明,某某为内科助理执业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当在内科,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该医师不能在新生儿科执业,更不能单独执业。被上诉人安排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内科助理执业医师在新生儿科单独执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全部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状一般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然后需要说明此次上诉的请求,并且具体阐明此次事件的具体情形以及追诉赔偿的理由。法院收到上诉状以后,会在上诉状转发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会考虑是否提交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