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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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是那些类别的?有哪些

很长时间以来,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都是我们的国家医疗界,学术界长期关注的焦点问题。而且医疗过错是否存在,那些是医疗过错的范畴,都是最后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人的关键。下面师365的小编就对医疗过错是那些进行一定的说明。

医疗过错是那些类别的?有哪些

一、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二、医疗过错有哪些

1、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2、违法就是过错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3、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是那些这个问题,小编整理出了三种情况,包含有未尽到相关诊疗义务的过错,违法的过错,做病历文章的过错。所以要推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就要看是否符合以上的三种情况。医疗过错的责任归属希望都做到公正公平。希望小编的回答,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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