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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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一、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操作、也不存在过错的行为的情况,是属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况要经过医疗过错鉴定处理,具体程序是: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患者遭遇医疗事故该如何维权

(一)、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对于客观病历,即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都是可以复印的,建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但是那种主观病历,比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虽然不可以复印,但是可以要求当面封存。

复印封存病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做手脚”。曾经就有发生过患者在诉讼中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是无法提供证据,最终败诉的案件

(二)、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三)、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提起诉讼

面对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时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在同等条件下,法官可能会采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过程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的情况,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鉴定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在遇到医疗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来进行责任认定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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