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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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我国最近发生事故比较多的一种类型,每年我国因为医疗纠纷而导致的官司也再逐渐的增加,医疗事故在我国是分为各种等级的,那么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就跟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有哪些?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在大家知道我国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是什么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感谢您阅读由本站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文章。在我们本站网站还有很多关于医疗事故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同时您也可以详情咨询我们本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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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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