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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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怎么设置的?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部门是医学会。具体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怎么设置的?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怎么设置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怎么设置的

基本设置: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这样的:

1、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

2、各直辖市分别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管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一般地,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申请;

2、若医疗单位为省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则应向地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非直辖市)。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定差异很大。如北京市规定,各类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均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受理;而上海市则规定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相当于区、县级)负责,市直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因此,患者或家属在申请鉴定前,应首先了解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3、在军队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各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若患者为军人,则一般应由军内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若患者为非军人,则既可向军内鉴定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地方鉴定委员会申请。军职以上部队干部的医疗事故鉴定,无论发生在军队还是地方医疗单位,均必须由军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