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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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行医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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