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律师解答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1)适格的当事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2)正当的起诉理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理由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

(3)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对被告请求进行赔偿的权利主张,以及对人民法院审判的要求。

(4)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