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而非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原告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