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有什么 法录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3.1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等行为,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完成,不适用代理;(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TAG标签:行政诉讼 民事行为 行政类 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