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灾后重建家园可以得到政府的帮助吗

政府依法保障民生。对于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政府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并由有关部门为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同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因此,灾后重建的居民会得到相关部门技术、物资、资金上的支持和帮助,对于符合规定的特困家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救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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