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法录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1.2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1.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借款本金和利息 、债券、出资等;2.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或改变诉讼时效属于无效行为;3.人民法院不得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4.一审未提时效抗辩除有新证据外二审不予支持;5.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6.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7.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等内容。 TAG标签:行政诉讼 行政类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