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证据不足的案子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不足的,按照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三个阶段进行判定。侦查阶段,发现不符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作起诉;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宣告判决前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的案子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