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当事人自愿履行 法录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2.4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当事人自愿履行,通常是指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只要其出于自愿,履行了偿还债务的义务;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也应认定该履行行为有效,其不得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主张撤销其偿还债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TAG标签:履行 行政诉讼 自愿 行政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