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是什么 法录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8.14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上述处分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该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TAG标签:政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分法 行政类 处分 公职人员 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