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公积金个人提取新政策

公积金的提取取消了以下六种原因的提取:取消支付物业费的提取;取消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的提取;取消房屋装修的提取;取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取消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取消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取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个人提取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