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怎么进行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査、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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