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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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应注意两个时间节点:

一是,催告的时间不宜过早,也就是说,应当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或者说,应当在当事人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因为此时行政机关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催告的目的,就是警示当事人,如果继续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就可以或者说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再给当事人一个自动履行行政决定的机会。如果在当事人诉讼期未届满之前催告,当事人就感不到“兵临城下”的压力,也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前的要求。申请强制执行前,不宜只从字面理解为只要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就属于申请前,应理解为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了(依法可以申请了),然后在申请前进行催告。

二是,催告的时间也不能太晚。太晚了可能会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三个月的期限。到那时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不再受理。因此,催告送达当事人的时间,最晚不能晚于申请法院期限届满之日的前十二天。因送达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起十天。之后只有一天申请期限,否则就会超期。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催告时间应尽量早一些。不要等到“现上轿再现扎耳朵眼”,那样是有超期风险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有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的时候,行政单位是可以下达行政决定处罚的,而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的一定期限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但如果既不申请又不履行的话,行政机关单位需要在催告之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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