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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效力行政处罚法哪个优先?

《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是优先于《行政处罚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钻研《食品安全法》时,擅长于深挖专业领域,往往会缺乏从宏观的视角,从法律体系整体层面对食品安全法律规范进行把握,例如忽视对《行政处罚法》相关原则规定的运用。无论是执法监管实践还是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都需要避免这一倾向。

食品安全法效力行政处罚法哪个优先?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食品安全领域的国家的法律,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

《行政处罚法》同样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两者规范的法律关系本不同。然而,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这两者就产生了关联。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反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对于我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的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罚款、行政拘留、停产停业、停止违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