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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一、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4、民事诉讼。

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1、直接损失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

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

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因侵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侵害精神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归入财产损失范围。

著作权在没有受到实质性伤害的情况下,一般处理方式是停止侵权行为然后进行赔礼道歉,不需要承担赔偿;但是如果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需要根据实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