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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并案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并案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并案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行政处罚对于那些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并且该处罚决定需要严格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的恶劣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的考虑之后才能对当事人下达。一般来说当地的行政机关是做出行政处罚结果的合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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