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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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又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哪些部门?

一、行政强制执行又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哪些部门?

行政强制执行又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哪些部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许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处理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划拨款项等其他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有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是怎样的?

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哪些情况下强制执行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对方拒绝缴纳罚款的,具备执法权的可以强制执行,在我国主要包括公安、税务及海关等部门,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法院对违法企业强制执行,将处罚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