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当前位置 /首页/行政/行政诉讼/列表

行政诉讼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关于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止和终结作出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这是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