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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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

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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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一审判决

维持判决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限期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5.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不适宜适用前四种判决时)

确认判决
合法或者有效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补充性判决:不适宜适用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