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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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以下这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哪些